(第二轮第16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6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25日至7月8日。
联系电话:0470—8212209、8213868
邮寄地址: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规划九街水利局710室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6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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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自治区水利部门对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问题研究不够、措施不多,对相关盟市取水许可管理混乱问题缺乏有效监督,2021年共有7个盟市11个超采区连续4个季度出现水位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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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自治区水利厅,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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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1.加强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问题系统研究,科学分析超采原因。2022年12月底前,对7个盟市提出的11个超采区治理方案,逐一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把关,并指导相关盟市推动落实超采治理方案。 2.加强全程跟踪督导。每季度通报一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每半年调度一次相关盟市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达到阶段治理目标的,实行“黄牌”预警,对所在旗县(区)新增取用地下水限审限批。 3.完善取用水监管法规制度,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全区取用水专项整治,按月调度整改进展,有效整治取用水许可管理混乱问题。 4.各盟市加强取用水管理,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园区工业用水及矿山疏干排水推行在线计量监测,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推行“以电折水”。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摸排工作,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5.地下水超采区水位持续下降的7个盟市于2022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一区一策”综合治理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按照审核后的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细化分解年度治理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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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
该整改任务的5项整改措施已全部完成整改,具体如下: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按照从严管控原则组织对11个超采区巩固治理实施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对11个超采区水位下降原因进行排查,指导有关盟市旗县制定合理的治理措施,逐个超采区印发了巩固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各盟市按巩固治理方案基本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一是建立常态化跟踪督导机制,定期调度超采区综合治理进展情况,督促指导盟市按制定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对治理进度缓慢、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超采区,水利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深入现场进行约谈督办。二是印发全区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季度通报,截至2025年第四季度,已印发24期,通报中对连续4个季度水位同比下降超过0.5米的超采区进行“黄牌预警”,对水位下降严重的超采区组织相关盟市水利局和旗县政府进行会商研判。三是按年度开展地下水管理单元水位水量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管理单元所在旗县实行新增取用地下水限审限批。 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一是已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由于国家上位法正在修订,司法厅建议上位法修订颁布后完成我区实施办法最终修订工作。2022年以来,先后印发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总体方案》《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盟(市)一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从制度上强化取用水监管。二是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2022—2023年,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提升,按月对盟市整治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截至2023年底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工作,并建立常态化问题推送和整改机制。三是举一反三,持续加大违规取用水监管力度。2024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行动、违规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和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取用水惩治力度,规范全区取用水秩序。 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一是园区规模以上(地下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矿山疏干排水已基本实现在线计量监测。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通过水表计量、以电折水等方式已基本实现计量全覆盖。二是2022年在全区违规取用水问题自查排查出的3001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5完成情况:一是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按照从严管控原则组织对11个超采区巩固治理实施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对11个超采区水位下降原因进行排查,指导有关盟市旗县制定合理的治理措施,逐个超采区印发了巩固治理方案审查意见。二是11个超采区巩固治理方案中已细化年度治理任务,截至2026年6月,巩固治理方案中各项治理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三是截至2025年四季度,11个超采区均实现了地下水水位连续四个季度以上呈稳定或上升趋势,2026年一季度仍保持稳定或回升。 包头市整改完成情况:一是超采区内封停生活及服务业自备井21眼。二是对超采区内114眼农灌井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接入内蒙古取用水管理平台。三是美岱水厂及配套管网已完工验收,于2024年7月通过调试运行。四是2023年通过高效农田节水改造设施,实施并验收滴灌工程2.19万亩,压减水量388万立方米。经复核评估,包头市土右旗小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赤峰市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元宝山露天煤矿疏干水帷幕止水工程累计建成4.087公里,其中2022年及以后新建2.718公里,完成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提出的工程建设内容。二是目前已实施的帷幕止水工程,可减少疏干水量2876万立方米,达到了《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200万立方米的压减目标水量。经复核评估,赤峰市元宝山区中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底,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乌兰察布市整改完成情况:超采区内完成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漏损降低、农业节水等措施。经复核评估,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小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鄂尔多斯市整改完成情况(查干苏莫):一是超采区内93眼自备井已全部封闭;超采区及周边1.58万亩水浇地于2023年实施完成节水改造。二是根据乌审旗水利局《2024年度乌审旗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成果报告》,喷灌的灌溉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7,微灌的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79。经复核评估,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鄂尔多斯市整改完成情况(敖镇、三段地):超采区内 721 眼灌溉机电井已于2022年全部实施“以电折水”“以电限水”,2023 年全部安装井电双控设备;2022-2025年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分别为0.21万亩、0.1万亩、0.6万亩及0.70万亩;敖镇塔班陶勒盖应急水源工程(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生活水源地应急供水工程)于 2025年5月完工并验收,且原有应急水源井8眼已于2023年全部封闭。2022-2025年落实轮流休耕面积分别为0.10万亩、0.30万亩、1.21 万亩和2.03 万亩,4年累积休耕面积为3.64万亩。经复核评估,敖镇、三段地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治理巩固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2022-2025 年地下水开采量虽然仍大于《治理巩固方案》提出的可开采量,但是已小于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敖镇、三段地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数量评估结果”的报告》(鄂前旗牧水字〔2025〕266 号)复核后的可开采量,并且地下水开采量持续呈减少趋势;截至 2025 年第四季度,水位已经连续6个季度呈稳定或回升趋势,2026年第一季度仍保持稳定。由水位变化趋势分析,基本实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鄂尔多斯市整改完成情况(棋盘井):一是2022年管控区共封闭生产、生活、绿化自备水源井43眼,其中超采区内26眼。二是2022年4月棋盘井城镇生活供水水源置换工程开工建设,2023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三是截至2022年10月底,管控区内12处井工煤矿完成保水采煤方案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反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的函》(内能源煤管函〔2026〕69号),12处煤矿已分阶段采取保水采煤措施,成效明显。经复核评估,棋盘井地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按各岩溶水实际贡献比例精准拆分后,2023—2025年管控区岩溶地下水开采量为207.6万—239.03万立方米/年,低于管控区岩溶地下水可开采量管控指标。根据《矿井涌水分析评审意见》,剔除极端降水与安全必要疏干影响后,在常年平均降水条件下水位呈动态波动平衡,基本实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巴彦淖尔市整改完成情况(乌拉特前旗):一是完成了超采区内2942套农灌机电井“一井一卡”计量设施的安装,显著提高了农灌机井的取用水管控能力。二是2022—2024年乌拉特前旗通过大佘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明安镇台梁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额尔登布拉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4.37万亩。经复核评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综合治理巩固方案(修编)》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超采区2022~2025年地下水开采量持续呈减少趋势;截至2025年第四季度,水位已经连续6个季度呈稳定或回升趋势,2026年第一季度仍保持稳定;从水位变化趋势来看,2025年以来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巴彦淖尔市整改完成情况(乌拉特中旗):一是超采区内的557眼农灌机电井全部安装了智能计量设施,将12.26万亩耕地按亩均核定取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二是利用乌不浪沟、海流图沟沟口现有的废弃采砂坑,扩容建设了海流图、四义堂、黑石湖、白沙头4处滞洪池。三是在超采区内的德岭山镇完成种植结构调整11.5万亩,其中2024年完成6.5万亩、2025年完成5万亩。四是超采区2022—2024年实施了复黄滴灌工程1.2万亩(大圣村0.9万亩、胡贵村0.3万亩),工程范围内农灌井全部安装了井电双控设施,严控取用地下水。经复核评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中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提升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底,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乌海市整改完成情况:一是超采区6眼绿化水源井已封闭。二是已将公共管网范围内26眼水源井移交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经复核评估,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阿拉善盟整改完成情况:超采区耕地面积28070亩,2022、2023、2024、2025年实际灌溉面积分别为8300亩、8800亩、8848亩和8842亩,休耕灌溉面积分别为19770亩、19270亩、19222亩和19228亩,均大于19000亩。经复核评估,阿拉善盟阿右旗陈家井灌区小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对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巩固治理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基本落实。截至2025年12月,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报告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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